关于印发《上海市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》的通知(有效)
各区卫生健康委,市妇幼保健中心:
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孕产期保健工作,保障母婴安全,提高出生人口素质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》、原卫生部《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》和《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》等法律、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,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和“目标上移、重心下移、工作前移”的发展思路,结合本市孕产妇保健服务与管理的新发展和新需求,我们组织制定了《上海市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》,并经2019年12月31日市卫生健康委第13次委务会审议通过,自2020 年4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5年3月31日。
现将《上海市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》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《关于修订下发<上海市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>的通知》(沪卫计规〔2018〕87号)同时废止。我委其他原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,以本规范为准。
特此通知。
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
2020年3月1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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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附件:上海市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.do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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